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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辟谣|四川宜宾江安发生杀人事件?警方:谣言!造谣者已被处罚

云辟谣|四川宜宾江安发生杀人事件?警方:谣言!造谣者已被处罚

云辟谣|四川宜宾江安发生杀人事件?警方:谣言!造谣者已被处罚

造谣视频截图(来源:江安公安)

封面新闻记者 伍勇

7月6日凌晨,一则“江安发生杀人事件”的视频在网络传播,引发网友关注。视频文案为“江安啊江安,又出事了。”评论区有人询问缘由,该视频博主回复称“一个女人砍老公的头。”

7月7日下午,四川宜宾江安县公安局官方微信“江安公安”发布通报称,经警方核实,该视频为谣言。

经核实,该视频真实情况为7月6日凌晨,两男子在某茶馆发生纠纷,江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前往处置,而该过程则被造谣者发布到网上。

江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(来源:江安公安)

经进一步调查,造谣者唐某为博取流量,吸引粉丝关注,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发布了该视频,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。目前,造谣者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,并写下保证书。

唐某写的保证书(来源:江安公安)

警方提醒,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对编造、散布谣言,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,请广大市民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。

法律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?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二)投放虚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;

(三)扬言实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,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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